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十五条已修改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业务:(一)与本鉴定机构有利害关系的;(二)超出自身鉴定能力或核定业务范围的;(三)委托人不能及时、全面提供鉴定材料或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禁止或限制鉴定的;(五)有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情形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5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