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报请机关报请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

(二)经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及其说明;

(三)其他必要的材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