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第五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收到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后,根据其内容,以会议或者书面等形式,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意见,并将研究整理后的意见回复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