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第三条有效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将下一年度的立法项目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计划的,应当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