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交付表决前,报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