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旅游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本条例赋予的职责,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