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旅游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规划、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旅游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