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旅游产业引导与扶持第十三条有效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确定后,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目录的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审批、协调和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