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城市管理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具有以下职权:

(一)对违反城市管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导教育;

(二)对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和不作为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三)对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进行劝解。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