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和本变通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一)在牧草品种选育、良种推广、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以及人工牧草种植和防灾保畜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草原科研、资源勘查、规划和新技术推广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在合理利用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方面成绩显著的;

(四)在治理草原退化、沙化、水土流失,保护益鸟益兽,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中成绩显著的;

(五)在草原防火、灭火工作中事迹突出的;

(六)在保护草原建设设施方面事迹突出的;

(七)在草原管理、监理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的。

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