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藏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预防、扑救体系,制定防火制度和公约,严格落实防火责任制。违反草原防火规定,造成灾害的,按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处理。每年的十一月一日至次年的六月三十日为草原防火期。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