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