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四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