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火灾扑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所在地公安机关保护现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接受火灾事故调查。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