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区域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新增划定车位,用于业主停车。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