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管理、执法和监督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处罚、强制措施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2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