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四条已废止市、旗县区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市、旗县区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按照国家建设项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商务、国土、环保、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实施相关的审计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