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所辖区域的防洪、城市供排水、城乡水系整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污染防治、林地和湿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专项规划。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