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所辖区域的防洪、城市供排水、城乡水系整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污染防治、林地和湿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