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剑江河流域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林地和湿地保护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协调,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