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剑江河流域规划、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等实行统一领导,健全流域综合管理机制,建立综合协调机构。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水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