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

(二)使用燃油机动船;

(三)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四)从事餐饮、娱乐业;

(五)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运动等;

(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

(七)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