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及特殊水体保护第三十四条已修改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一)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二)使用燃油机动船;(三)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四)从事餐饮、娱乐业;(五)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运动等;(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七)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