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三节 决定与执行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听证的,提前七个工作日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听证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执行。听证结束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