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