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三节 决定与执行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被处罚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处罚,可以对执法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保存证据材料。当场处罚完成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和录音或者录像资料归档保存。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