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尊重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下列行为:(一) 在影视、音像、广播、书籍或者报刊等传播媒介中进行有损女性尊严的宣传和活动;(二) 在广告、装潢、招贴中含有歧视或者侮辱女性的内容;(三) 宣扬或者散布妇女的隐私;(四) 未经本人同意,在商标、广告、出版物、橱窗装饰、音像制品、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的肖像;(五) 利用其他方式侵犯妇女人格尊严。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