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尊重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下列行为:

(一) 在影视、音像、广播、书籍或者报刊等传播媒介中进行有损女性尊严的宣传和活动;

(二) 在广告、装潢、招贴中含有歧视或者侮辱女性的内容;

(三) 宣扬或者散布妇女的隐私;

(四) 未经本人同意,在商标、广告、出版物、橱窗装饰、音像制品、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的肖像;

(五) 利用其他方式侵犯妇女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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