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落实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纠正和查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对在企业权益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