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的权益保护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企业权益,包括企业的财产权、经营权、经营管理权、依法获得政府机关许可或者服务的权利、拒绝与抵制违法加重企业负担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