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行政机关向企业收费应当依法进行,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时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并出具法定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单据。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禁止对同一收费项目在法定期限内重复收费。涉企收费能够统一收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集中统一收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