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行政机关对企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