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已废止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特点。法律、法规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不得向其提供;已提供的,经营者应当向未成年人退还已支付的价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