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经营者的从业人员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和服务的介绍、承诺以及对消费者询问、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经营者的服务公约和宣传资料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服务公约及经营者的承诺对消费者有利的,应当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