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严禁经营者搜集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的消费者信息。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姓名、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家庭情况、居住地址、身份特征、健康状况、收入及财产状况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消费者或者其代理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