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八条已废止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防水、防火、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的设施和场所,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二)有符合收集、贮存、处置要求的管理人员和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