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处置造成危害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