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废旧电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电器的制造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将废旧电器送交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或者处置。禁止随意丢弃或者露天焚烧废旧电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