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十七条已废止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者和接受者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分别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不得异地转移,运输单位不得承运。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