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十六条已废止贮存、利用、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按国家规定设置统一识别标志。危险废物必须采用专用车辆运输和专用容器贮存。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或其他废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