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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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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十六条

已废止

贮存、利用、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按国家规定设置统一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必须采用专用车辆运输和专用容器贮存。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或其他废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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