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十条已废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生活饮用水源地、基本农田保护区、交通干线两侧二公里的可视范围内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