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保护人民防空设备、设施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