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省级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级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