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