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二十一条有效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可以采取自营、股份制经营、租赁或者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并注重开发性、生产性、服务性经营。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