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二十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平时应当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外商投资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和有偿使用的原则。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