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十八条有效城市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位置和相应的地面配套工程所需用地;其中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拨。经划拨的人民防空工程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