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Chapter 3 人民防空工程Article 18In force城市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位置和相应的地面配套工程所需用地;其中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拨。经划拨的人民防空工程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