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十五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