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章 防护重点第十一条有效城市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采取可靠的防护技术措施,增强防空抗毁能力。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