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路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车辆的治理。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在县(市)辖区内确需进行超限运输的,应当经县(市)路政管理机构批准;跨县(市)进行超限运输的,由自治州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乡道、村道技术等级,会同当地公安机关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