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未经批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筑作业;

(二)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

(三)打场晒粮、堆放物品及设置障碍物;

(四)挖沟引水、漫路灌溉、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五)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六)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