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