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